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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 税收征管-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日期:2020-08-05     来源:广泽财务    作者:李心诺    浏览:47    
核心提示: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 税收征管、一税务登记、二发票管理、三纳税申报、四税款征收、五税务代理、六税收检查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税收征管-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法律责任等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1、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 经营报验登记。
(1)法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税务登记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除国家机关和个人,自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
B、比照开业登记的几种情况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2、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
3、税务登记机关和主管机关
① 税务机关对合法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税务登记证每年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② 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并且登报说明。
③ 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换证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范围。
① 改变名称;
② 改变法定代表人;
③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④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的,要办
理注销登记);
⑤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⑥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⑦ 改变隶属关系;
⑧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⑨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2、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①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③ 基本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3)停业、复业登记
①、停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
③、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也要申报纳税
(4)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①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期满1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
(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等,有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到1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到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到5万德罚款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三个联次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③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①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② 普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③ 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四)发票的领购
1、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管理
① 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② 10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③ 1000万元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2、不能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② 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①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② 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时间、顺序填写
③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要保存5年
④ 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A.向消费者个人 B.适用免税情形的 C.小规模纳税人
⑤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规定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B.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E.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无应纳税款应该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也要报税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最传统的形式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款优先: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税在前的,税收优于先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区分三个查)
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 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簿不健全的单位。
3、查验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生产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
(三)核定应纳税额
1、主要适用范围: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的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3、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4、制作涉税文书;
5、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6、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7、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8、审查纳税情况;

六、税收检查及其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要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③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执行税收保全
3、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偷税的处罚:追缴少交的税款和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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