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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日期:2019-09-25     来源:广泽财务    作者:桂林注册公司    浏览:151    
核心提示: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 五汇兑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1、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3、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一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该连续.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1)支票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异地不能使用。
(2)出票人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3)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4)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2、种类:
(1)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
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转让。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空头支票的,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是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金额2%的赔偿金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概念: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  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票金额;
④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日期、出票地
3、商业汇票的法定要求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不能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4、出票的效力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1、概念: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在提示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③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3、承兑的成立:付款人应该在3日内决定是否承兑,3日内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付款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无条件的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6、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付款
1、概念
2、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付款提示: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的责任:
(五)背书
1、概念:是指在转让商业汇票时,在商业汇票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
 ③背书日期。
3、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5、《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6、法定禁止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六)保证
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3、保证格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人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1、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卡的特质载体卡片。
2、种类:①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③按信用额度:贷记卡、准贷记卡
2.申领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单位卡单笔透支不超过5万元、个人卡不超过2万元。
(7)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2、种类: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汇款人名称;
⑦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⑧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⑨委托日期;
⑩汇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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