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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8-14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136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北京颐和银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6637440863) 你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北京颐和银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6637440863)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二罚告〔2020〕1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二罚告〔2020〕1002号

北京颐和银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6637440863)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17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从事股票买卖、报价回购业务,其中2009年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554109.16元,2010年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42842437.90元,2012年应确认贷款利息收入4219.18元,2013年1月至9月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169446.14元,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你单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从事股票买卖、报价回购业务,其中2008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149974.47元,2009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497996.57元,2010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42365985.96元,均未调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营业税2178510.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2495.74元、企业所得税9708807.79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019907.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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