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第五章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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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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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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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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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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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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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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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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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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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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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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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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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生产。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自留存 一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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