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除了所有要素可以各就其位,这个秩序中还能生长出新的力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税收法定进程提速,一直为社会所关注。
人们关心法治,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渴求,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一如《法治秩序的建构》作者、法学家季卫东所言,“基于保障个人自由的理念,基于市民社会自治的需要,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束缚,这是任何一种制度设计的共同前提。”
《法治秩序的建构》首次出版是在1999年,季卫东通过对中国的固有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变迁,以及各种学说和历史经验等进行全面梳理,确立了新程序主义的建构法学立场,提供了一个关于法治秩序生成、塑形、改造、规划的动态分析框架,被称为“程序法治主义”。同时,他认为,法学理论应该特别关注的并不是对个人具体行为自由的直接保障,也不应该把通过私人之间讨价还价实现的具体的契约秩序绝对化,而应该在承认政府有为的前提下,通过正当化原理、方法来划定合法强制的理由和边界,确立适应时代需要的公正哲学。秩序之所以可取,不仅是因为它让其中的要素各就其位,还因这个秩序中能够生长出新的力量。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
这让我想到,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各类更优更好的办税服务措施,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充分释放了税收红利。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和创新服务举措等产生的“秩序”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关注,实施“秩序”引导和培养,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对税收法治化进程有一定的意义,这是《法治秩序的建构》给我的启示。
培育纳税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秩序。在简政便民的同时,转变服务方式,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弘扬诚信纳税文化,重视税法宣传,明确纳税人自主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等内容,激发纳税人主体意识,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税收共治,不断提升纳税人自主税法遵从。
明确法定服务和增值服务的标准秩序。加快纳税服务从职业道德向“法定行为规范”转变。倡导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突出政府服务角色,为广大合法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服务。在服务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明确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框架下允许的衍生纳税服务和创新纳税服务。防止“过度服务”引发的权力义务边界不清,以及“帮办”“代办”引发的责任争议。
提供规范标准和透明公开的救济秩序。形成纳税人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常态化、便捷化需求和建议收集渠道,提升纳税人参与税收事务的自豪感。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反馈、分析、改进”流程化处理机制。对可能引发“税收争议”的事项,明确争议解决渠道,通过“公开承诺”“事先裁定”“非主观故意行为免予处罚”等,进一步提升税收的确定性,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培养内外联动和协作协调的共建秩序。税收服务的优化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更应注重管理与服务的统筹改进,服务方式与资源配置的统筹优化,内部变革与外部参与的统筹协调。既要坚持纳税服务本身要素的集成,又要坚持纳税服务与税制、税收征管之间的联动集成。引导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中来,提高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与各部门搭建互联互通涉税信息平台,促进税务机关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效率,简化资料,降低全社会税收成本。发挥税收数据增值运用,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增强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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