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指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前提下,通过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遵从法律。它是一种更为理性、温和的执法方式,体现现代法治的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从这次长三角5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看,所针对的是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不予处罚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令笔者想起数年前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当时正值春节过后,某纳税人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被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了200元。该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为因其是零申报,且事后已立即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要求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处罚。但在当时的情景下,由于并无对何谓“税务轻微违法行为”的详细列举,无论是基层税务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均很难自行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罚。而今,长三角5个省市税务机关联合发布“首违不罚”清单,明确将“税务登记状态正常,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仅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让执法有了“温度”,有利于减少涉税争议。
(作者系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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