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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电影局通知,电影院自7月20日起有序恢复营业 影院重启,这些税费优惠可以享受

   日期:2020-07-31     来源:桂林代理记账    作者:蒙桃花    浏览:101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电影院开门了电影院复工等微博热搜频现。阔别许久的电影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下,可自7月20日起有序恢复营业。
       最近一段时间,“电影院开门了”“电影院复工”等微博热搜频现。阔别许久的电影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下,可自7月20日起有序恢复营业。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年内,电影院可以免缴增值税,这一优惠将有力地支持电影院走出市场低谷。
       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据淘票票数据显示,截至7月29日18时,全国共有6030家影院复工,占全国可统计影院(截至2019年底,共12408家)的48.60%。业内人士预测,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在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大力支持下,电影行业有望加速回暖。
税收优惠力度更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等整个产业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对整个电影行业来说,短期面临巨大压力。据悉,万达电影上半年预计亏损16亿元人民币,而去年同期该公司盈利5.24亿元。为此,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前,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对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更大,有助于减缓疫情对整个电影产业链的冲击,有效减轻相关企业税负。
       举例来说,位于某市市区的甲影院作为一般纳税人,假设2020年度取得电影票房收入为5亿元,广告收入为1亿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为7亿元,假设人工及其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金额占比为40%。实际亏损为1亿元,上述收入及成本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甲影院有两种计税方法。如果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10000)×6%-70000×(1-40%)×6%=108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1080×(7%+3%+2%)=129.60(万元)。
一般来说,除了缴纳税款,电影院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同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明确,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减半征收,即甲影院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10000×(1+6%)×3%×50%=159(万元)。甲影院合计应缴税费1080+129.60+159=1368.60(万元)。而根据25号公告,甲影院1368.60万元的税费均可免缴。
       注意优惠享受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必须满足规定条件。
       一方面,要注意对电影放映服务的范围有要求。25号公告第一条强调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不少电影院积极自救,低价贩卖饮料、爆米花和影视周边产品,该类服务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再如,电影放映前的广告收入,也非免税范围。基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建议电影院分别归集、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并留存相应底账资料备查。
       另一方面,要注意延长结转年限的主体范围。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但是,电影行业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不可享受该优惠。也就是说,根据25号公告,上例中的甲影院2020年度1亿元的亏损,弥补期限可延长至2028年。
       25号公告规定的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单指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额。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规则中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进行纳税处理。假设甲影院在2020年~2025年各年度均亏损,2026年度盈利。那么,2026年,甲影院可先对最先到期的2021年亏损进行弥补。对于2020年度的亏损,因其亏损弥补期限尚余3年,故2020年不足弥补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在最长不超过8年的周期内(即2028年以前)结转弥补。
       此外,25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对于相关企业按现行税法已经申报并缴纳的税费,按照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部分,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作者单位: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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