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正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测算,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5.4%,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数字经济因其非竞争性和网络便捷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对冲了疫情的负面影响,表现出强劲发展态势。数字经济无论从消费端还是产业端,都越来越成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器。受前期疫情影响,数字经济未来的规模会进一步扩张,与此同时,数据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一样,融入生产与生活,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税收主体确认难。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无论是电商平台、网络游戏、网红直播还是网上带货、微商等,往往都是以自然人为主体出现的,都会或多或少涉及税收问题,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对这些数字经济的税收主体确认难是困扰税务机关的难题之一。
税收征收管理难。数字经济征税主体的虚拟化面临着跨地区征税,甚至是跨国界征税的困难。纳税主体的物理地址不再作为征收的主要判断标准。而且,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全球收入信息的收集和掌控,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手段形成了新的挑战。
税收收入分配难。在我国当前的财政预算体制下,数字经济跨地区交易引起的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税收转移和分布问题,也对税收收入区域间的归属造成困扰。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其背后离不开作为支撑手段的信用机制。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信用保障,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反过来推动了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制的建设,使纳税信用治理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下的税收治理模式。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手段并用的,由“纳税人信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新型信用治理机制。
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管理。积极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纳税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促进将纳税信用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将纳税信用机制的使用纳入法律轨道,提高法律位阶。
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从企业法人拓展到自然人纳税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提高信用监管质效。
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管理。推动部门合作,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借助数据和平台支撑,充分披露违约信息、违法信息,从而有利于为特定主体的信用“画像”,依靠市场声誉机制使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提升信用数据利用水平。纳税信用系统建设的关键在于信息获取和利用,税务部门一是要加强对自身数据的利用。二是加强与外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纳税信用监管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可靠性、高效性,使纳税信用治理更为全面、客观、公正。三是将征信、评级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电商平台纳入税收信用的维护者范畴,借助其大数据优势,将更加丰富多元的信用产品融入纳税信用建设中,形成多层次的信用信息种类,为识别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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