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
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多选题)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多选题)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点)
(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的招标)
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
邀请招标,因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采购,或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
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单一,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
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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