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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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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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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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承诺
(限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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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注: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
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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