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区别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并有开户银行将其账户账号登陆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
账户性质:填写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本表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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